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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海事主考官说法之《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修订解读(下)
时间: 2024-06-12 | 发布人:导弹驱逐舰

  欢迎走进本期海事主考官说法之《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修订解读(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2021年2月9日正式印发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21〕46 号,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并于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16〕232 号,以下简称“旧《实施办法》”)及部分文件废止。为方便日常工作,海事主考官针对新旧《实施办法》修订的变化进行了初步梳理,并结合相关文件对有关修订内容做了解读,方便大家理解,不对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新增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的船员《适任证书》过期或资历不足再有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的船员,其《适任证书》截止日期签发至该船员满65周岁(女性60周岁)之日为止。

  65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上的船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适任证书》:

  (二)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1年内,累计拥有相对应类别、职务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3个月;

  (三)具有最近1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的《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

  第十六条60 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其《适任证书》有效日期签发至该船员满65周岁(女性60 周岁)之日为止。

  65 周岁(女性60 周岁)以上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有相应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换发有效期为1 年的《适任证书》:

  (二)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1 年内,累计拥有相对应类别、职务资格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3 个月;

  (三)具有最近1 年内符合附件7 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内河船舶船员健康检查表》。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要求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或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5 年内申请重新签发的,应通过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5 年后申请重新签发的,应通过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主要考虑目前部分内河船员老龄化较普遍的真实的情况 ,解决此部分船员的持证和换证需求。

  第二十条 第一款(一)对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的一类、二类和三类适任考试的内河船舶船员,在其相应的《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内签注,应表述为:除长江干线、珠江水系、黑龙江水系及内河J 级航区(线)之外的全国内河水域。

  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之前印发的关于航线签注相关文件和通知要求,对全国统考适任证书航线签注的表述方式在实施办法中进行统一和明确。

  根据真实的情况,进一步明确了除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普通船员外,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适任证书》不进行航区(线

  针对海船船员健康体检项目和标准覆盖内河船员体检项目的真实的情况,实施等效认可,以减轻船员负担。

  第十九条《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是指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从未取得过船员服务簿或任何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进一步明确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可对仅在本辖区航行的未满100总吨内河船舶船员制定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四条 各省级海事局可针对仅在本辖区航行的1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的特点,制定1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大纲,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对按照本条第一款适任大纲参加考试的船员,应在其相应的《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中签注:“非全国统考,适用于XX区域,XX吨位以下船舶”。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可针对仅在本辖区航行的总吨位100 以下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特点,制定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按照前款规定的办法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的,应在《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中签注:“非全国统考,适用于××区域,总吨位××以下船舶”。

  2017年交通运输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进行了修订,规定在未满100总吨内河船舶上任职船员的培训项目可以由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另外,船员适任考试大纲也已更名为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大纲。

  对“非全国统考”和“非长江统考”《适任证书》适用限制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对延伸航线的申请与签发进行明确

  第三十五条 适用限制栏内签注“非全国统考”的《15规则》适任证书以及备注栏内签注“非长江统考”的《10规则》适任证书,均不能在航行长江干线、珠江水系和黑龙江水系的船舶上使用。

  第二十四条 适用限制栏内签注“非全国统考”的《内河考试发证规则》适任证书以及备注栏内签注“非长江统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 年第1 号)(以下简称《10规则》)适任证书,不能在超区域的船舶上使用。

  对于“非全国统考”《适任证书》,持有人不得超出相应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局辖区申请延伸航线,各发证机构也不得签发超出本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局辖区范围的航区(线)证书。

  按照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全国统考”《适任证书》适合使用的范围为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对仅在本辖区范围内航行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签发,同时不得超出相应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局辖区申请和签发航区(线

  第三十六条 “非长江统考”《适任证书》的持证人,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水上服务资历1年及以上,并通过同类别、同职务适任证书统考的,可申请相应的全国统考《适任证书》,原有“非长江统考”《适任证书》的航区(线)证书继续有效。

  取得全国统考《适任证书》前的水上服务资历不能用于全国统考《适任证书》晋升。

  第二十五条 “非全国统考”《适任证书》的持证人,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水上服务资历1 年及以上,并通过同类别、同职务资格适任证书全国统一组织考试的,可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原“非全国统考”带有航区(线)的《适任证书》继续有效。

  取得全国统一组织《适任证书》考试前的水上服务资历不能用于全国统一组织《适任证书》考试晋升。

  进一步扩宽了申请“全国统考”证书的通道,明确了“非全国统考”证书可通过考试等方式获得“全国统考”证书。

  第三十九条 在内河非机动船上从事本船管理和作业的工作人员应通过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经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在装载危险品驳船、客驳以及油趸上工作的船员,还须持有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 在内河非机动船及水上浮动设施上从事本船管理和作业的工作人员,应经过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在装载危险品驳船、客驳、油趸及液化气加注站等特殊船舶和设施上工作的船员,还须持有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对内河水上浮动设施上工作的船员提出了持证要求,同时根据真实的情况扩展了内河特殊船舶和设施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船员实操考试补考申请应在当期考试成绩公布30 日后向原提出。

  避免船员在实操考试不合格,尚未达到评估规范要求的技能水平情况下,短时间内重复申请补考。

  第三十三条 采用实船进行实际操作考试所使用的船舶应满足内河船舶船员申请的适任证书类别;采用模拟器进行实际操作考试时,其模拟器性能和参数应满足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要求。

  船员申请的延伸航区(线)范围应选择本办法第二十条中典型航段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其航段选择应有代表性和覆盖性。

  船员同时申请职务资格晋升和延伸航区(线)适任考试时,其真实的操作考试可合并进行。

  实际操作考试,考官和评估员应完成《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记录表》(见附件12)。

  对实船实操考试使用的船舶和实操模拟器性能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延伸航区(线)实操考试要求及考试的组织实施授权做出明确规定。

  增加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替代相应内河船舶船员适任理论考试相关规

  第三十五条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并且开展的航海教育培训质量专家评估后,《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第三十六条所指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替代相应内河船舶船员适任理论考试。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替代相应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的成绩,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5 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的应重新参加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620 号)已经废止,相关内河船员培训机构须按照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相关规定申请开展评估通过后才能取得“毕业考试”替代“船员适任理论考试的成绩”资质,考试成绩自毕业证签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

  《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与国标《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 30035-2013)得到更好衔接

  按照国标《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 30035-2013)要求,进一步增加了身高、心率、呼吸频率、视野、复视、暗适应等内河船舶船员健康要求,细化了对血压、视力的检查标准,增加对职业限制做出的明确规定;船员在体检前应在《内河船舶船员健康检查表》中如实申报本人医学信息(健康情况),按照《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 30035-2013)在相应选框内勾选√(有)或×(没有)。

  本期海事主考官说法之《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修订解读(下)已结束,若大家仍有疑问可在留言区留言或致电咨询。

  原标题:《法规解读 海事主考官说法之《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修订解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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